标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
2019年本村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依据天津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办法明确提出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防止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两头空”和“两头占”现象,要综合考量户籍登记、土地承包、居住生活等因素,本人为本村原生村民,因升学迁出户口,毕业按规定迁回本村落户,未在其他经济组织取得成员资格,以本村作为基本生活依托。且2014户籍部门已经取消农业非农业之分;村委2019认定仍以户口为由否定资格,认定片面,存在双重标准。依据市认定指导办法需综合考量,不能单一判定。村委也未按照天津市印发的开展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履行程序操作,乡镇人民政府亦未能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导致认定错误,现请求相关部门介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