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停车场未备案直接经营,是否配合调查就可免去处罚?
天津市河西区盛瑞公寓外停车场,私自设立并对外经营收费,已持续多年未办理备案手续。经举报后,该停车场前往停车办配合办理手续,后因手续繁杂,声称决定放弃对外经营。根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若经营者长期未备案经营,被主管部门发现并责令改正,经营者随后配合补办手续或停止违法经营,主管部门是否仍可就其此前未备案经营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停车办给我的答复是:法条规定的是“拒不配合”才处罚,该停车场已经配合递交手续,因此无法对其进行处罚。
并且距离投诉已经数月有余,该停车场嘴上说会拆除横杆停止经营,截止至目前,还未拆除,停车办称他们没有执法权强制拆除。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主管部门是否仍有权对之前长期未备案经营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希望得到政策执行层面的解释。
涉及法条:
第二十八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在正式经营前15日内,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送材料,停车场经营需要备案。
第四十一条【违反经营者义务的处罚】: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五)(六)(七)项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明码标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
第三十八条【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的处罚】:已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设计泊位数每一泊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