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杜** 提问时间:2026-09-08

标题:咨询DB29?1?2013标准过渡期及施工许可证

请问贵委:1.DB29?1?2013《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过渡期的处理意见:凡2013年7月1日前取得项目核准或备家通知书的商品住房项目以及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并已基本完成施工图设计,目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可按原标准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对此贵委是否有内部执行口径?如果项目执行此处理意见按原节能标准设计审图备案,但备案后长达5-6年未施工,是否需要进行重新设计按新节能标准设计并进行审图备案?

2.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一直未开工,是否需要重新领取?重新领取时是否需要提供现行规范标准下的审图合格证?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6-09-20 是否超时:否

杜**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6年9月18日

杜**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域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规定审查合格。因此,申请人所述项目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按照项目实际施工需要,依法依规设计施工图并取得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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