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周** 提问时间:2026-08-25

标题:充电桩政策执行存疑问,开发商划分车位类别引发履职争议

国家出台政策,明确拥有合法固定车位,客观条件达标,物业应当配合安装自用充电桩。

现实当中开发商销售车位时,将产权车位划分为普通车位、充电车位。现存在政策疑问:车位硬件全部具备安装条件时,普通车位业主是否享有充电桩安装权利?开发商通过销售协议对普通车位作出充电限制是否合规?

二手车位过户后,现业主并未签署开发商与原房主的历史协议,开发商依据旧协议阻拦安装。该历史民事争议,是否可以作为物业拒绝配合的依据?属地主管部门遇到该情形,是否可以直接以存在民事纠纷,不再履行监管督促职责,全部交由群众诉讼解决?

本人系二手车位受让业主,车位场地电力均满足安装客观条件,因上述争议无法施工。同类情形多,基层执行口径不统一。恳请上级对上述实务问题予以厘清。

反 馈

回复部门:静海区 回复时间:2026-09-15 是否超时:否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获悉,目前区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中,请您关注二次回复。

 

静海区

2026年9月3日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该项目地下车库产权人为开发建设单位,管理问题由产权人决定。产权人在向车位使用人出让地下车位长期使用权时,双方依据车位使用人需求进行确认并签订相关协议。如车位使用人与产权人就地下车库管理问题存在异议,可与产权人协商解决,或依据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区住房建设委已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待车位使用人与产权人达成一致意见并取得产权人授权,具备安装充电桩资格后,积极配合办理安装充电桩相关手续。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静海区住房建设委

202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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