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本人2019年购买北辰区汾河北道41号房屋使用权,该使用权是天津市住宅集团销售的,使用权合同为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天津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监制,到期后由华盛房地产开发公司更换,更换完之后变成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请问更换后的租赁合同是否合规合法,为什么把公有两个字去掉,也没有天津市国土资源监制字样
马**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我委工作人员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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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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