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田** 提问时间:2026-08-11

标题:提请关注2023年第5号公告对社保基金安全的隐患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2023 年第 5 号),自 2024?01?01 起,将原用人单位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经经办机构核定后再向税务缴费的流程,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向税务部门自主申报缴费。

该流程调整之后,取消了社保经办机构对企业当期缴费的事前审核环节,由企业完全自主申报。如企业不按职工实际工资如实申报,极易造成社保费少缴漏缴,将加大社保基金无法足额入库的风险,不利于落实社保费应收尽收。另据了解,津税发【2024】64 号文件进一步调整了历史欠费相关处理口径,叠加后进一步放大基金流失隐患。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八条,贵局负有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实施监督的法定职责。特提请贵局站在社保基金安全角度,关注上述两份文件实施带来的征管风险,依托预算监督、绩效监督渠道对征收主管机关开展评估研判,防范社保基金减收损失。

反 馈

回复部门:市财政局 回复时间:2026-08-20 是否超时:否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局工作人员已就您提出的问题与您电话联系。感谢您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提出的意见建议。

 

市财政局

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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