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天津市住房租赁合同》中第8条第5.1的解释
请领导帮忙解释一下《天津市住房租赁合同》中第8条第5.1的规定:
“甲方负责出租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的维修,乙方发现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维修……”
1、这一条的具体解释是什么?
2、为什么规定“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而不是规定“房屋及房屋内的所有设备和租赁物”?
3、“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的定义是什么?一般包含哪些设备?
4、这一条是否规定了乙方有通知的义务?
5、请问这条规定的法律依据是哪些条文?
非常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