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苗* 提问时间:2026-07-31

标题:关于《天津市住房租赁合同》中第8条第5.1的解释

请领导帮忙解释一下《天津市住房租赁合同》中第8条第5.1的规定:

“甲方负责出租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的维修,乙方发现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维修……”

1、这一条的具体解释是什么?

2、为什么规定“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而不是规定“房屋及房屋内的所有设备和租赁物”?

3、“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的定义是什么?一般包含哪些设备?

4、这一条是否规定了乙方有通知的义务?

5、请问这条规定的法律依据是哪些条文?

非常感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6-08-07 是否超时:否

苗*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我委工作人员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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