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给天津市财政局的社保基金监管专项监督建议
尊敬的天津市财政局领导:
您好!我是本市一名企业退休职工,现就我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的合规性问题,向您提出专项监管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均未对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本金和滞纳金的追缴设置时效限制。
但是,我在维护自身社保权益过程中发现,我市税务机关在社保费征缴实操中,执行“超过两年的历史社保欠费不予受理追缴”的操作规则,该规则与《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对欠缴社保费本金及滞纳金的追缴未设置任何时限的事实相冲突。
本市税务机关在无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放弃对超期的企业欠缴社保费本金和滞纳金的征缴权限,直接导致我市大量企业长期低基数缴纳社保所形成的数百亿元历史欠缴社保费本金及对应滞纳金无法正常征缴入库,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的巨额流失,直接损害全市众多被低基数缴纳社保劳动者的共同社保权益,违背了《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
恳请贵局履行《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赋予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定监管职责,对该征缴规则开展合规性核查,守护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的资金安全,保障广大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