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段** 提问时间:2026-07-14

标题: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前,依照民法典应有前置性业主表决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说 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可以成立并不是应当成立和必须成立。是否成立业主大会,应当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九项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内容,依法应当满足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在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之前,数人和数十人申请,就启动成立筹备程序,缺乏法律依据,也缺乏广泛的民意基础。业主大会毕竟是一个全体业主组成的维护业主权益的组织,成立组织进行自治,应当首先征求全体业主的意愿。同时,少数人申请,就启动作为一个组织的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让全体业主在实际已经筹备的情况下做选择成立不成立,会带来一系列法律和现实的问题。因此,在社区是否建立业主大会,应当进行前置性的全体业主表决。表决通过后,再启动成立筹备组。这样,通过的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选举的业委会才更有民意基础。更重要的,是符合民法典的法律的规定。一句话总结就是,是否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先行通过表决决定是否成立;然后,启动成立筹备组,在通过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情况下,依法成立。当前的实践,是合二为一,实际上没有民法典规定的法律依据。越是社区业主自治,越要严格执行法律,尊重全体业主意愿。只有这样,社区治理才能真正走上法治的轨道。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6-07-24 是否超时:否

段**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现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一)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到二年以上。”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一个月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街道业主、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后,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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