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前,依照民法典应有前置性业主表决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说 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可以成立并不是应当成立和必须成立。是否成立业主大会,应当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九项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内容,依法应当满足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在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之前,数人和数十人申请,就启动成立筹备程序,缺乏法律依据,也缺乏广泛的民意基础。业主大会毕竟是一个全体业主组成的维护业主权益的组织,成立组织进行自治,应当首先征求全体业主的意愿。同时,少数人申请,就启动作为一个组织的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让全体业主在实际已经筹备的情况下做选择成立不成立,会带来一系列法律和现实的问题。因此,在社区是否建立业主大会,应当进行前置性的全体业主表决。表决通过后,再启动成立筹备组。这样,通过的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选举的业委会才更有民意基础。更重要的,是符合民法典的法律的规定。一句话总结就是,是否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先行通过表决决定是否成立;然后,启动成立筹备组,在通过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情况下,依法成立。当前的实践,是合二为一,实际上没有民法典规定的法律依据。越是社区业主自治,越要严格执行法律,尊重全体业主意愿。只有这样,社区治理才能真正走上法治的轨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