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26-07-13

标题:咨询住房补贴政策

据津政发2001年59号文附件三第四条原文:赠与、继承住房不计入职工福利住房,我的住房是父亲过户给我的,我是1998年前参加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应按科级80平米发住房补贴,因从未享受单位福利实物分房,我的住房来源于父亲要求单位按政策重新认定住房补贴面积;仍不受理可向天津市住建委住房保障处投诉。

需要一份可直接打印盖章的《未享受福利分房证明》,见附件,请问有这个附件所示的证明吗,到哪去要,是去住建委吗。文件中没有以98年时间节点区分赠与房屋,仅职工本人接受单位资助购房才按年限折算面积。这套房屋是父母福利所得赠与我,我的档案、不动产记录均无自身福利住房记录,符合无房职工认定标准,请按政策核算住房补贴。"

附件: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6-07-22 是否超时:否

李*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我委工作人员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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