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五条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天津市在执行此条规定时是否有其他特殊规定?在筹备过程中,如果超出90日的规定时间,筹备组应该如何进行延期申请(公示)? 最多可以延期多长时间?
张**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此复
张**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6年7月21日
张**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五条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正常情况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均可以再90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90日内确实无法完成的,相关政策法规也并未完全禁止延长工作期限,建议在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相关工作。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五条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正常情况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均可以再90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90日内确实无法完成的,相关政策法规也并未完全禁止延长工作期限,建议在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相关工作。
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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