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咨询有关如何确定长期病休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比如张三2009年8月1日开始歇病假,(1)他歇病假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起,他提出歇2010年度的年假10天,从2010年1月11日开始,又凭病假条歇病假。①带薪年假、护理假、陪产假这些假期属于“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范畴内吗②张三歇的10天年假、从2010年1月11日开始的病假、以及2009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的的病假应该累积计算以便判断是否达到“6个月”吗?(2)他歇病假到2010年1月30日,然后2010年1月31日出勤上了一天班,2010年2月1日开始又凭病假条歇病假,这个中间间断一天的情况能进行累计“6个月”的统计吗?我不是想咨询您上次回答的“若信访人咨询的是连续工龄认定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问题,麻烦您一定对我提出的所有问题分条解答,清晰简洁就好,以避免我反复就没回答的问题提问,减轻您的负担,请不要给我打电话,书面答复就好,以便有更多类似问题的人获得答案,谢谢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