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26-07-08

标题:咨询有关如何确定长期病休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比如张三2009年8月1日开始歇病假,(1)他歇病假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起,他提出歇2010年度的年假10天,从2010年1月11日开始,又凭病假条歇病假。①带薪年假、护理假、陪产假这些假期属于“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范畴内吗②张三歇的10天年假、从2010年1月11日开始的病假、以及2009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的的病假应该累积计算以便判断是否达到“6个月”吗?(2)他歇病假到2010年1月30日,然后2010年1月31日出勤上了一天班,2010年2月1日开始又凭病假条歇病假,这个中间间断一天的情况能进行累计“6个月”的统计吗?我不是想咨询您上次回答的“若信访人咨询的是连续工龄认定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问题,麻烦您一定对我提出的所有问题分条解答,清晰简洁就好,以避免我反复就没回答的问题提问,减轻您的负担,请不要给我打电话,书面答复就好,以便有更多类似问题的人获得答案,谢谢您!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6-07-16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劳部发[1995]236号文件已废止。

关于“(2)他歇病假到2010年1月30日,然后2010年1月31日出勤上了一天班,2010年2月1日开始又凭病假条歇病假,这个中间间断一天的情况能进行累计“6个月”的统计吗?”的答复: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明确,职工病愈复工时,最好规定一个试工期,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试工前后的病假应继续计算。如果本单位没有规定试工期,职工确实病愈真正恢复健康,经医生证明可以复工,复工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如果其病本来就没有好,而是有意要求医生开具复工证明,提前复工,以便继续领取病假工资,其上班几天以后,又请病假,应将其复工前病休时间与复工后病休时间连续计算。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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