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26-07-03

标题:工伤停工留薪期认定相关政策咨询

您好,向贵单位咨询工伤停工留薪期认定相关政策。我单位一名职工工伤诊断为左膝关节损伤、左半月板损伤、左膝关节多处韧带损伤,经对照《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我单位认为该伤情无完全匹配的标准条目,符合办法第五条 “伤害未列入目录” 情形。现咨询两点:一是此类膝关节复合软组织损伤,按未列入目录情形认定,合规合理的停工留薪期区间为多久;二是员工提供的诊断证明未有明确建休时间,盼予以政策指导,感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6-07-0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问题一,按照《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经治疗相对稳定需要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定”。

问题二,不属于人社部门管辖范围,建议咨询医疗机构或卫生健康部门。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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