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龙祥园小区物业公司擅自安装经营充电桩的投诉
本人系龙祥园小区业主,龙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向全体业主公示、未召开业主大会、未经业主依法表决的情况下,擅自在小区14号楼东侧的地上共有停车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16台(运营公司:星星充电),并面向社会车辆或本小区业主收取充电服务费用,从事经营活动。
1. 物业公司的行为属于“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业主大会表决。小区地上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物业公司在该区域安装充电桩并对外收费经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该事项依法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2. 物业公司的行为未达到法定表决门槛,程序严重违法。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上述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本人恳请贵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并提出如下请求:
1.立即责令物业公司停止在小区共有车位上经营收费充电;2.责令物业公司限期拆除违规安装的充电设施设备;3.依法对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警告并处以罚款);4.责令物业公司公示已收取的充电服务费收入明细,并将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益返还全体业主或纳入小区公共收益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