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武清交警大队东马圈中队因当事人不认全责,违法强制扣车检验
本人于2026年6月28日10时,在武清区集贸市场门前路段发生双方倒车轻微剐蹭事故。本次事故仅造成两车后保险杠外观轻微划痕,无人员受伤、无车辆机械故障、无复杂碰撞形态,事故整体情节轻微。
事故发生时,对方车辆存在违法停车行为,未规范停放于合法车位内,违规占用路面通行及倒车区域,遮挡行车视线、形成道路交通阻碍,是引发本次剐蹭事故的重要过错因素,并非本人单方全责。现场完整留存多角度事故照片,且本人行车记录仪内存卡已被交警队扣押,现有全部证据足以完整还原事故经过、查清案件事实、划分双方责任,案件事实清晰、证据充分,完全不需要开展车辆技术检验。
本次事故为低速倒车过程中的轻微剐蹭,事故成因仅取决于双方倒车观察注意义务、对方违法占道阻碍通行的过错,与车辆刹车、转向、车速、机械性能等技术指标无任何关联,不存在任何需要技术鉴定、需要扣车取证的法定情形。
现场办案交警未充分考量对方违法停车的过错因素,单方拟认定本人全责。本人对该责任认定存在合法合理异议,全程积极配合交警调查取证、提供全部事故证据,无逃逸、无酒驾、无无证驾驶、无任何拒不配合执法的行为。
本案核心铁证(有完整记录佐证):本人留存了与交警队多名工作人员的完整沟通录音及文字沟通记录。所有沟通内容均明确证实:办案单位对本人车辆采取扣押、启动车辆技术检验的唯一原因,仅为本人不认可单方全责的认定结果,并非案件取证需要、并非证据不足、并非存在需要核查的车辆技术问题。同时,办案单位存在明显违规执法行为:以本人不认可全责为由,故意拖延、拒不依法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根据法定流程,事故事实清楚、证据完备的情况下,当事人对责任认定有异议不影响认定书依法出具,异议可通过后续复核、申诉途径解决,办案单位无权以此为由拒不出具文书、变相卡压当事人合法权益。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公安部146号令第39条、第49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仅可因收集证据的法定必要需求,方可扣留事故车辆、启动检验鉴定程序。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存在异议,不属于法定扣车、强制检验的合法理由。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完备、无任何技术检验必要,武清交警大队单纯因本人不认全责,强制扣车并启动无必要的技术检验,属于以扣车、鉴定变相施压、逼迫当事人自认全责,严重滥用行政裁量权、执法程序违法、违法扣押公民私人财产,严重侵害本人合法权益。
现正式投诉,恳请主管部门依法核查、纠正违规执法行为:
1、依法确认本次车辆扣押、强制技术检验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立即停止无必要的车辆检验工作,依法返还本人被扣押车辆;
2、核查办案人员以扣车、鉴定胁迫当事人认可全责的违规执法行为,纠正事故责任认定偏差,依法考量对方违法停车、阻碍通行的事故过错;
3、对本次违规执法问题予以督办整改,并向本人书面反馈最终核查及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