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加强建筑工程变形观测控制的规定》(建质安管[1999]529号)是否作废
马**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此复
马**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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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6年7月8日
马**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我委工作人员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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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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