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26-06-26

标题:咨询有关如何确定长期病休的问题

您好,我在网上找到一个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里边规定“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我想咨询一下,这个“6个月”的概念是什么样的呢,是像医疗期一样,在一段时间内的病假综合,还是必须是完全连续的?,比如张三2009年8月1日开始歇病假,①他一直连续请病假到了2010年2月5日,他连续歇了6个月以上了,那他跨年了,2009年和2010年的工龄情况该怎么确定呢?②他歇病假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起,他提出按照自己工作年限,申请歇2010年度的带薪年休假10天,歇了10天年假后,从2010年1月11日开始,又凭病假条歇病假,这种情况下批准他歇年假对不对?像带薪年假、护理假属于“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范畴内吗?从2010年1月11日开始的病假和先前的病假需要累积计算吗?③他歇病假到2010年1月30日,然后2010年1月31日出勤上了一天班,2010年2月1日开始又凭病假条歇病假,这个中间间断一天的情况能进行累计“6个月”的统计吗?麻烦您给帮忙解答,请一定对我提出的所有问题分条解答,清晰简洁就好,谢谢您!请不要给我打电话,书面答复就好,以便有更多类似问题的人活得答案,谢谢您!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6-07-03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问题1:按照原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九条第七款“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规定,医疗期间是否计算为连续工龄与医疗期间是否跨年无关。

问题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问题3:若信访人咨询的是连续工龄认定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规定,信访人工单中提到的2010年,我市已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为准。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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