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咨询有关如何确定长期病休的问题
您好,我在网上找到一个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里边规定“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我想咨询一下,这个“6个月”的概念是什么样的呢,是像医疗期一样,在一段时间内的病假综合,还是必须是完全连续的?,比如张三2009年8月1日开始歇病假,①他一直连续请病假到了2010年2月5日,他连续歇了6个月以上了,那他跨年了,2009年和2010年的工龄情况该怎么确定呢?②他歇病假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起,他提出按照自己工作年限,申请歇2010年度的带薪年休假10天,歇了10天年假后,从2010年1月11日开始,又凭病假条歇病假,这种情况下批准他歇年假对不对?像带薪年假、护理假属于“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范畴内吗?从2010年1月11日开始的病假和先前的病假需要累积计算吗?③他歇病假到2010年1月30日,然后2010年1月31日出勤上了一天班,2010年2月1日开始又凭病假条歇病假,这个中间间断一天的情况能进行累计“6个月”的统计吗?麻烦您给帮忙解答,请一定对我提出的所有问题分条解答,清晰简洁就好,谢谢您!请不要给我打电话,书面答复就好,以便有更多类似问题的人活得答案,谢谢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