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
(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五)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告知原备案部门。”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已经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组织召开并完成备案,应当理解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已经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具体过程和情况,建议向备案机关了解。
上述情况已经于2026年6月29日与您联系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