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26-06-10

标题:太阳能板 ——悬在头顶的“不定时炸弹

小区开发商:天津保利盛泰实业有限公司 物业公司: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针对小区在太阳能利用方面只装面板,不装核心部件:窗户外墙上安装了太阳能板,客厅挂了个太阳能热水器,不装其他配置。业主根本无法使用。放在客厅一个热水器完全违背基本居住功能和常理。开发商则早已撤离。业主想用?需要自费补全系统,但安装在客厅违背常理,很多业主只好拆掉热水器当废铁卖了

隐患发生:小区出现了太阳能板掉落在一楼院子里,高层坠落后果不堪设想。

后期责任推诿:保利开发商的自持物业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对业主们集体反应问题进行推诿,物业说“这是开发商装的,交房后属于业主私人财产物业不负责”开发商毫发无损,物业公司承接查验责任未落实,太阳能板高空坠落,一旦砸中人身,将危及生命安全。物业公司的隐瞒与不作为,实质上将广大业主的人身安全置于危险境地,其行为的危害性不容忽视。 严查可再生能源利用并让服务负责太阳能板加固及隐患排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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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26-06-22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逸溪苑小区公共安全的关注。您反映的“阳台外挂太阳能板存在坠落隐患”的问题,街道办非常重视,这直接关系到每一位邻居的切身安全。关于您提到的要求物业统一拆除或加固,以及追究物业承接查验责任未落实的诉求,经街道核查相关法律及判例,现将情况向您说明如下:

经排查,从法律属性上看,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您提到的阳台外挂太阳能板,因其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利用上的排他性,且属于房屋交付时的配套设施,在法律上通常被界定为业主的专有部分,而非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设施。同时街道办查阅了本市类似案例(如北辰区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判决书(2020)津0113民初2092号),法院在审理高空坠物责任时,普遍认定此类专有部分的附属设施,其维护、管理及拆除责任主体在于所有权人(业主本人),而非物业服务企业。

关于您提到的物业公司承接查验责任,经查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针对业主专有部分,不在物业公司承接查验范围。

因此,虽然物业公司对小区负有安全管理义务,但对于属于业主专有部分的太阳能板,确实无法直接强制进行统一拆除或加固。物业的职责更多体现在对公共区域的维护,对于业主专有部分,还需要业主自行履行主体责任。

针对目前存在的隐患,街道办已督促物业公司采取以下措施配合做好安全防范:加强巡查警示、通过微信群等方式做好宣传,提醒相关业主自查自纠,尽快对自家设备进行拆除或加固,避免发生意外。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武清区下朱庄街道办事处

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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