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病假和公休日、节假日关系的咨询
您好,我之前的留言,“职工周五请了病假,下周一来上班了,周六日的公休日是按病假算还是按公休算?”“如果职工周五请了病假,下周二来上班了,中间的周六日公休日是按病假算还是按公休算?”有过几次不同的答复,最新的答复是根据(津政发〔1981〕52号)得出的:“职工从周五开始病休,周五顺延的周六、周日为公休日,若职工经批准病休三天以上,则周六、周日在病休期间;若经批准只病休一天,则周六、周日不在病休期间,为公休。病休时间如需调整,需按上述文件规定审批。”这个文件我未能在网络上找到,能否发到我在留言信息里的邮箱一份,谢谢!我的疑问是,①回答中引用的文件说法是“一般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由单位主管领导同志批准”,假设一个五百人的单位,请病假都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是不是具有可行性?②领导不是医疗专业人员,他如何来批准病假?③假设职工周五歇病假了,当天医生给开了建休7天的假条,领导也给批了7天,但是职工周一就来上班了,说周六病就已经好了,坚持认为应该只算周五一天病假,这种该如果界定呢?④假设职工周五歇病假了,当天医生给开了建休7天的假条,领导也给批了7天,职工周二来上班了,这种情况是不是能确定,该职工是歇了4天病假(包括周六日)。请明确回答,谢谢!我并非故意出难题,这个问题时现实中很多人遇见而有争议的问题,而您多次的回答都不能明确。请不要电话联系我,直接在这里答复我就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