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26-06-08

标题:关于病假和公休日、节假日关系的咨询

您好,我之前的留言,“职工周五请了病假,下周一来上班了,周六日的公休日是按病假算还是按公休算?”“如果职工周五请了病假,下周二来上班了,中间的周六日公休日是按病假算还是按公休算?”有过几次不同的答复,最新的答复是根据(津政发〔1981〕52号)得出的:“职工从周五开始病休,周五顺延的周六、周日为公休日,若职工经批准病休三天以上,则周六、周日在病休期间;若经批准只病休一天,则周六、周日不在病休期间,为公休。病休时间如需调整,需按上述文件规定审批。”这个文件我未能在网络上找到,能否发到我在留言信息里的邮箱一份,谢谢!我的疑问是,①回答中引用的文件说法是“一般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由单位主管领导同志批准”,假设一个五百人的单位,请病假都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是不是具有可行性?②领导不是医疗专业人员,他如何来批准病假?③假设职工周五歇病假了,当天医生给开了建休7天的假条,领导也给批了7天,但是职工周一就来上班了,说周六病就已经好了,坚持认为应该只算周五一天病假,这种该如果界定呢?④假设职工周五歇病假了,当天医生给开了建休7天的假条,领导也给批了7天,职工周二来上班了,这种情况是不是能确定,该职工是歇了4天病假(包括周六日)。请明确回答,谢谢!我并非故意出难题,这个问题时现实中很多人遇见而有争议的问题,而您多次的回答都不能明确。请不要电话联系我,直接在这里答复我就好。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6-06-15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结合您咨询的问题,现将有关政策情况答复如下:

一是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期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第十六条“《意见》中事业单位职工医疗期的确定可暂时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执行”,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关于医疗期的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之规定,病休期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二是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批准程序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第七条“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第九条“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1981〕152号)第四条“《规定》第七条称‘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可按如下审批手续执行:一般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由单位主管领导同志批准;单位领导同志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由上一级主管领导同志批准”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进行审批。

关于您咨询的公休日是否在病休期间内,按照文件规定,如公休日在批准的病休期间内,则公休日在病休期间;如病休结束或身体康复具备提前返岗条件,请按照请假流程及时办理销假。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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