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差额承担主体问题
本人发生工伤,伤残鉴定为九级伤残,至今尚未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本人受伤前实际月工资一万左右,但用人单位未按真实工资申报参保,长期按天津社保最低基数缴纳工伤保险。因单位低基数缴费,社保核算补助金只能按照缴费基数计算,和按本人实际工资核算金额差距较大,造成工伤待遇受损。根据津人社局发〔2024〕3号第六条:单位未足额缴工伤保险导致待遇降低,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 。特此咨询:1、单位低基数参保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依法是否由用工单位补齐2、我的补助金能否按照本人实际月薪一万左右核算,由单位补足全部差额?
恳请人社局领导依法依规答疑解惑,维护我的合法工伤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