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苏* 提问时间:2026-06-05

标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差额承担主体问题

本人发生工伤,伤残鉴定为九级伤残,至今尚未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本人受伤前实际月工资一万左右,但用人单位未按真实工资申报参保,长期按天津社保最低基数缴纳工伤保险。因单位低基数缴费,社保核算补助金只能按照缴费基数计算,和按本人实际工资核算金额差距较大,造成工伤待遇受损。根据津人社局发〔2024〕3号第六条:单位未足额缴工伤保险导致待遇降低,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 。特此咨询:1、单位低基数参保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依法是否由用工单位补齐2、我的补助金能否按照本人实际月薪一万左右核算,由单位补足全部差额?

恳请人社局领导依法依规答疑解惑,维护我的合法工伤权益。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6-06-0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市民,解答了相关政策。

一、“单位低基数参保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依法是否由用工单位补齐”问题

依据《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4〕3号)规定:六、因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降低的,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二、“我的补助金能否按照本人实际月薪一万左右核算”问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综上,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中的“本人工资”为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因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降低的,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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