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段** 提问时间:2026-06-05

标题:业委会人员组成和任期发生变化,依法应履行的全部程序

对业主委员会人员组成和任期发生变化,依法应当履行的全部程序,我市是如何规定的?例如:是否需要首先修改议事规则并进行业主大会表决、表决通过比例要求、是否需要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备案、是否需要公告等。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6-06-18 是否超时:否

段**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6年6月15日

段**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第二十一条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形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开展活动。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告知原备案部门。”

根据上述规定,拟修改业主委员会人员组成和任期的,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将修改后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定于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备案部门。

上述情况我委工作人员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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