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第二十一条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形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开展活动。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告知原备案部门。”
根据上述规定,拟修改业主委员会人员组成和任期的,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将修改后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定于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备案部门。
上述情况我委工作人员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