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龙祥园小区1-3号楼航空障碍灯未保持正常状态的投诉
投诉请求:
请求被投诉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责令该楼责任方对已安装的航空障碍灯进行检修,使其恢复正常工作状态;若属于损坏无法修复,应予更换,并确保后续定期维护。
事实与理由:
投诉人系龙祥园小区业主。该小区1-3号楼为地上共18层住宅,建筑高度已超过国家规定的45米安装阈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一条,在民用机场及其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同时,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及相关行业标准,顶部高出地面45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必须设置航空障碍灯,且须保持正常状态。
该楼顶安装了航空障碍灯,但投诉人近期经长期观察,该灯已长时间不亮,未保持正常状态。航空障碍灯长期不工作,将无法起到警示飞行器的作用,对航空飞行安全构成潜在隐患。恳请贵单位予以核查并责令整改。我手中有视频为证需要可以提供,也可以配合现场拍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