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对寄湖苑车位回复的疑问(回复详附件1)
尊敬的东丽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在2026.5.27对寄湖苑车位问题的回复中,内容表示购房合同中写明小区规划车位归出售人所有,可经查明,该小区地下的人防车位,其成本已计入购房款中,开发商也并未就其单独计算土增税,按照“人防车库谁投资,谁收益”原则,开发商并无人防车位所有权(所有权归国家),也无使用权(使用权归业主),所以“车位归出售人所有“的条款应属无效。开发商并不具备出售出租车位权利。若是物业出售出租,是否召开过业主大会?是否经过四分之三业主同意?
另外该回复中还提及,后续将限制未买或未租车位车辆进入车库,该行为是否违法?按民法典271条,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地下车库通道及人防都属于业主共有配套设施,业主享有法定通行权,限制业主进入已构成侵权,更不提开发商无权出售出租车位的情况了。另外,民法典274、276条等条款也保障了业主进入车库的权利。
所以,对于东丽区街道于2026.5.57作出的回复,是否有些许不恰当之处,本人身为华侨城业主,对此有切身厉害关系,希望有关部门能对以下问题给予回答:
1,开发商不具备车位所有权,当前出售出租车位行为是否违法?若是物业出售出租,其未召开业主大会,也未取得四分之三业主同意,是否同样违法?
2,物业是否有权限制未买未租车位业主车辆进入车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