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26-05-29

标题:关于病假和公休日、节假日关系的咨询

您好,我之前的留言,“职工周五请了病假,下周一来上班了,周六日的公休日是按病假算还是按公休算?”“如果职工周五请了病假,下周二来上班了,中间的周六日公休日是按病假算还是按公休算?”当时答复的都是“按公休”,后来又答复我“以您咨询内容为例:职工从周五开始病休,周五顺延的周六、周日为公休日,若病休三天,则周六、周日在病休期间;若病休一天,则周六、周日不在病休期间,为公休。“现在的情况是,①职工周五歇了一天病假,医生给开了一张假条,建休七天,职工周一来上班了,甲认为,病周六就好了,但周六周日是公休,病好了也没法来上班,所以周六周日不能按病假算,需要按公休算;乙认为,按照《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 号)文件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无法判断周六周日职工疾病是否好了,只能以周一来上班了判断,所以周五周六周日都得算病假,但按照您两次的回答,目前无法判断甲乙谁说的正确。②职工周五歇了一天病假,医生给开了一张假条,建休七天,职工是周二来上班了,那么是不是能推翻您第一次的回答,也就是周五周六周日周一都算病假。鉴于该类问题是一个多人的共性问题,请您明确清晰的回答以上①和②究竟该怎么确定病假日期,谢谢您!请不要电话联系我,直接在这里答复我就好,以便其他有类似问题的人也能获得解答,谢谢您!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6-06-05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对于您的咨询,我们高度重视,认真对照相关政策规定作出答复。但是,由于无法与您取得联系,无法详细核实您咨询问题相关的具体情形,前期只能针对您提交的文字表述作出答复。现根据您此次咨询的内容,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第十六条“《意见》中事业单位职工医疗期的确定可暂时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执行”,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关于医疗期的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之规定,病休期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第九条“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1981〕52号)第四条“《规定》第七条称‘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可按如下审批手续执行:一般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由单位主管领导同志批准;单位领导同志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由上一级主管领导同志批准”之规定,病假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批。

以此次咨询内容为例:职工从周五开始病休,周五顺延的周六、周日为公休日,若职工经批准病休三天以上,则周六、周日在病休期间;若经批准只病休一天,则周六、周日不在病休期间,为公休。病休时间如需调整,需按上述文件规定审批。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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