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每月社保缴费时限是当月月末,假设新入职员工于月初或月中发生工伤,而企业当月月末为新入职员工申报并缴纳社保费,此种情况,是否可正常申报工伤,享受相关待遇支付?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2026年5月22日电话与市民联系,并反馈了办结结果,根据《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4)3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并自用工之月起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自用工之日起超过30日且工伤发生日后缴纳工伤保险费(含补缴费)的,缴纳工伤保险费前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缴纳工伤保险费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在用人单位足额补缴自用工之月起的工伤保险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十四条规定:“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尊敬的网友:
您好!2026年5月22日电话与市民联系,并反馈了办结结果,根据《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4)3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并自用工之月起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自用工之日起超过30日且工伤发生日后缴纳工伤保险费(含补缴费)的,缴纳工伤保险费前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缴纳工伤保险费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在用人单位足额补缴自用工之月起的工伤保险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十四条规定:“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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