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转租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收益分配的政策
尊敬的市住建委房管处领导,您好:
关于转租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收益分配的政策,需向贵处咨询:
本人所在公司实际管理一处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根据津住建发(2019)4号文第三十九条规定:承租人转租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的,应向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书面申请。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经现场查勘同意转租的,与承租人签订书面协议。转租收益按照承租人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8:2的比例分配。
按照上述规定,如本人所在公司将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转租,需要将“转租收益”的20%缴纳给公产房管理单位。按照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本人所在公司已向公产房管理单位按月缴纳房租。“转租收益”应按转租合同金额计收,还是以转租合同金额扣除已缴纳的房租后的差额计收?请贵处给予政策解读。
盼请贵处能给予书面的回复。
2026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