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26-05-18

标题: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法定责任主体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本市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在天津市范围内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责任主体有例外外情况吗?如果有,请提供法律依据。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6-05-28 是否超时:否

王**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关于召集责任主体未做其他文字描述。但在实际工作中,未设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区域应该由履行相应职责的部门进行召集。

上述情况我委工作人员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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