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病假和公休日、节假日关系的咨询
谢谢人社局对我前一个问题的答复,辛苦了!我还想再明确一下,按照《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 号)文件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首先,天津市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即签订《聘用合同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即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是否都适用于这个文件规定?其次,我在第一次提问时所举例子,“职工周五请了病假,下周一来上班了,周六日的公休日是按病假算还是按公休算?”“如果职工周五请了病假,下周二来上班了,中间的周六日公休日是按病假算还是按公休算?”当时答复的都是“按公休”,我想再确定一下,职工周五已经歇了一天病假了,如果下周一或者下周二来上班,中间的周六和周日都算公休,那是哪种情况是“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所表述的情况呢?请不要电话联系我,直接在这里答复我就好,以便其他有类似问题的人也能获得解答,谢谢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