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26-05-18

标题:关于病假和公休日、节假日关系的咨询

谢谢人社局对我前一个问题的答复,辛苦了!我还想再明确一下,按照《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 号)文件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首先,天津市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即签订《聘用合同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即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是否都适用于这个文件规定?其次,我在第一次提问时所举例子,“职工周五请了病假,下周一来上班了,周六日的公休日是按病假算还是按公休算?”“如果职工周五请了病假,下周二来上班了,中间的周六日公休日是按病假算还是按公休算?”当时答复的都是“按公休”,我想再确定一下,职工周五已经歇了一天病假了,如果下周一或者下周二来上班,中间的周六和周日都算公休,那是哪种情况是“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所表述的情况呢?请不要电话联系我,直接在这里答复我就好,以便其他有类似问题的人也能获得解答,谢谢您!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6-05-22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事业单位职工医疗期的确定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第十六条“《意见》中事业单位职工医疗期的确定可暂时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执行”之规定,事业单位职工医疗期的确定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关于医疗期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的有关规定,病休期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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