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先兆流产有三甲病假建议卧床公司要求三月医疗后为事假
本人系天津私企员工,现处于孕早期(孕9周),有既往胎停史,本次妊娠诊断为先兆流产,自2025年3月起,每月均由三甲医院开具“先兆流产、建议卧床休息”的病假证明,依法休病假至今。
公司告知:按国家规定医疗期为3个月,医疗期满后,需将病假转为事假,保险需自己交 并且签协议
现咨询市人社局:
1. 本人持有正规医院持续开具的先兆流产病假条,在孕期内,医疗期满后,是否有权继续休病假?
2. 公司要求医疗期满后必须转为事假,拒绝按病假处理、停发病假工资、保险由本人承担,是否符合《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3. 如公司以“医疗期满不上班”为由按旷工处理、解除劳动合同,本人应如何维权?请市人社局给予明确的政策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