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其中90天如果有些任务没有完成,是否可以申请延期问题
目前,国家及我市相关政策法规没有禁止业主大会筹备组延长工作时间的条款,因此如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经筹备组研究,并向全体业主公示延长原因及延长时间后,继续开展相关工作。
二是,业主配偶是否可以参加筹备组和业委会(此问题市住建委有过回复说是可以,再次确认一下)
关于配偶是否可以参加筹备组和业主委员会的问题,国家及我市政策法规尚无明确的规定,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到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相关规定。目前,在我市如果房屋属于合法夫妻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并未禁止业主配偶参加筹备组和业委会。
三是,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中第十七条,筹备组由业主三至七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组成。是否可以从居委会/街道要求的5名业主减少到3名业主。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相关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是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成立的,且筹备组成立后,负责人应当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因此,筹备组中业主的具体人数应当充分考虑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的前提下,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三至七名的区间内明确。
上述内容已于2026年5月7日与您进行联系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