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马** 提问时间:2026-04-20

标题:关于《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全体业主定义

关于《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经全体业主五分之一以上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中“全体业主五分之一以上”的具体定义是什么?是业主人数占五分之一以上就行,还是必须业主人数和业主所占面积两者均在五分之一以上?请主管部门予以解释。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6-04-28 是否超时:否

马**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经全体业主五分之一以上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中“全体业主五分之一以上”应理解为,业主户数和拥有的专有部门面积均达到全体业主的五分之一以上。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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