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万新街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给您:
根据《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与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应仅有1套或无房,但农村城镇化分配的不能买卖且不能过户的房屋可享豁免,且居住类房屋和非居住类房屋按照《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信息认定。故本机关工作人员向您释明上述政策,如您名下所登记房屋仅有1套,符合相关规定,如您名下所有房产为农村城镇化分配的且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尚无法买卖与过户交易,则可享受相应豁免。同时本机关亦向您释明,房屋信息最终以《不动产权证书》所登记的信息认定,即使未来您因财产不符合相关规定而终止享受社会救助待遇,您仍可以待财产符合规定后,随时再次申请。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