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郭* 提问时间:2026-04-08

标题:医废原位处置污染物排放相关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要求,“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目前,撬装式医疗废物原位处理设施是集中式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的有效补充,可弥补集中式医疗废物处理设施不能有效覆盖范围内的处理需求。请问,对于设置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撬装式医疗废物原位处理设施的中试研发项目(医疗废物中试研发规模为1吨/天,采用热解碳化处理工艺,主要对处理设施的温度、压力等参数进行调整,以验证该技术设备对医疗废物的热解碳化处理效果,评价污染防治效果以及设施运行稳定水平),是否要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2020)中5.7.5条关于排气筒的相关要求?

反 馈

回复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回复时间:2026-04-14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局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已与您电话联系,依据我市固体废物及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其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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