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宋** 提问时间:2026-04-02

标题:调整平均工资指数的计算口径,将现行“按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改为“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1. 政策制定于2006年,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就业形态

现行计发办法制定于2006年,至今已近20年未作实质性调整。2006年前后,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主要特征是“一次就业定终身”,职工往往在一家企业工作数十年直至退休,工作变动少、社保断缴的情况较为少见。政策设计的初衷是鼓励职工“不中断缴费”,这在当时的就业环境下是合理的。

2. 当前就业形态已发生根本性变化,频繁换工作成为常态

随着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劳动者的就业模式已从“稳定就业”转向“灵活就业”和“频繁流动”。具体表现为:

职业流动性大幅增加:年轻人平均2-3年就会换一次工作,跨行业、跨地区流动成为常态。

换工作期间难免出现断缴:从上一家单位离职到下一家单位入职并开始缴纳社保,往往存在1-3个月甚至更长的“空窗期”。在现行政策下,这些断缴月份虽未缴费,却仍被计入指数计算的分母(应缴年限),导致平均指数被人为拉低。

灵活就业人员规模扩大:越来越多劳动者选择自由职业、平台经济就业等灵活方式,收入不稳定导致缴费难以保证连续。

3. 现行规则对“换工作的人”形成“双重惩罚”

按照现行办法:

断缴期间没有缴费,因此没有贡献(这是合理的);

但断缴期间仍被计入分母,导致平均指数被人为稀释(这属于“过度惩罚”)。

举例说明:某职工应缴年限30年,实际缴费25年(中间断缴5年)。25年的指数和 ÷ 30年,平均指数直接打了八折。这意味着他不仅少了5年的缴费年限,还要承受指数被稀释的双重打击。

4. 与全国主流做法相比,天津口径偏严

目前全国多数省份(如广东、江苏、浙江等)在计算平均指数时均采用“实际缴费年限”作为分母。天津现行规则相对严格,建议对标主流做法,体现政策的公平性与普惠性。

5. 与“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导向存在偏差

天津现行政策同样强调“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但现行指数计算规则下,中断缴费不仅减少缴费年限,还会双重拉低平均指数,对参保人形成“过度惩罚”,不利于鼓励断缴人员继续参保。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6-04-1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2026年4月8日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宋女士,听取宋女士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意见建议。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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