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26-04-01

标题:武清区市监局行政不作为致商家违法持续

本人于2025年12月2日在唯品会平台自营店(天津品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单购买飞科电动剃须刀,到货后在使用中发现其存在根本性功能缺陷,在脸部同一部位反复刮剃多次(10次以上)后,胡须仍无法剃净,完全无法满足正常剃须的基本使用需求。该问题并非操作不当所致,而是产品本身性能缺陷所致。商家责任:1. 产品质量问题: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当具备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该剃须刀无法实现“剃净胡须”这一基本功能,属于不具备应有使用性能的问题产品,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2. 虚假宣传和主观故意欺诈:商品页面宣传“精致高效”、“灵活利落”、“剃须更快”,但实际体验与宣传严重不符,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构成欺诈。针对“商家天津品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本人于2025年12月16日向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举报,该局于2026年1月5日告知本人不予立案。本人认为,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能全面履行法定调查职责、行政严重不作为。本人诉求:请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责令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对商家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有效终止商家对广大消费者的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本人声明:本人将坚持通过法定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对商家的违法行为从严查处和严厉打击,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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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26-04-13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的“天津品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事,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涉案订单商品由品牌方授权供应商浙江飞科科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被举报方可以提供品牌授权、商品销售合同、检测报告等,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举报方存在相关违法行为,因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另唯品会APP、唯品会网站的运营方为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平台商品页面宣传问题建议向唯品会平台经营方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辖区的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同时我局将您的诉求通知被投诉方,开展调解工作,被投诉方反馈表示同意此产品退货退款,无法满足您的其他诉求,向我局提出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我局终止调解。您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纠纷。此外,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处理本案件,并将处理结果及理由告知,不存着您反映的不作为情况,特此告知。如有异议,可在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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