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26-03-31

标题:静湖花园东区夜间遛狗不牵绳

尊敬的武清政民零距离平台及相关管理部门:

您好!我是静湖东区的一名居民,此次致信主要是反映小区内频繁出现的不文明遛狗行为,该行为已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危害公共安全,恳请相关部门予以高度重视并及时介入整治,还居民一个安全、整洁、舒适的居住环境。

近期,静湖东区在夜间8点左右(正值居民饭后散步、老人休闲、儿童玩耍的高峰时段),频繁出现居民遛狗不牵绳的情况。部分养狗业主无视公共安全,放任犬只自由活动,多次出现犬只追逐过往居民的现象,尤其对老人和儿童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不少居民因担心被犬只咬伤而不敢正常在小区内活动。同时,这些犬只在小区道路、绿化带、单元门口等公共区域随意大小便,业主未及时清理,不仅严重破坏小区环境卫生,散发异味,影响居住舒适度,也增加了其他居民不慎踩到粪便的风险,给小区环境管理带来极大困扰。

上述不文明遛狗行为,并非单纯的道德问题,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养犬管理相关规定,具体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修订版)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静湖东区遛狗不牵绳、放任犬只追逐他人的行为,属于“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放任动物恐吓他人”,已涉嫌违反该条款规定,相关饲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小区内遛狗不牵绳的行为,违反了该条款中关于携犬出户的安全管理要求,同时犬只随意大小便未清理,也可能增加疫病传播风险,损害公共卫生安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若因遛狗不牵绳导致犬只伤人,饲养人需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也进一步明确了饲养人对犬只的管理义务。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切实保障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提升小区居住环境质量,现向相关部门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加强巡查整治力度:恳请相关部门(公安机关、城管部门等)加大对静湖东区夜间8点左右高峰时段的巡查频次,对遛狗不牵绳、放任犬只追逐他人、犬只随地大小便未清理等行为进行及时劝阻和查处,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对违规饲养人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形成有效震慑,督促其规范养犬行为。

2. 强化宣传引导工作:联合小区物业、社区居委会,通过小区公告栏、业主群、入户宣传等多种形式,普及文明养犬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引导养狗业主自觉牵绳遛狗、及时清理犬只粪便,树立“文明养犬、人人有责”的理念,营造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居住氛围。

3. 完善监督举报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鼓励居民对不文明遛狗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及时响应、快速处理,并实行首问负责制,确保举报事项落到实处,形成“居民监督、部门整治”的良性循环。

4. 督促物业履职尽责:要求小区物业加强小区内不文明遛狗行为的日常劝阻,对犬只随地大小便的区域及时进行清理,同时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巡查、宣传工作,若劝阻无效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切实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维护小区公共环境和秩序。

不文明遛狗行为不仅破坏小区环境,更威胁着每一位居民的人身安全,规范养犬行为、整治此类乱象,是提升城市文明程度、保障居民幸福生活的重要举措。恳请武清政民0距离平台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重视并尽快解决静湖东区的不文明遛狗问题,切实回应居民诉求。

感谢相关部门一直以来对居民生活的关心与支持,期待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盼复!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26-04-03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查,您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民警接到工单后与李先生取得联系了解事情经过,对于李先生所反映的问题下朱庄派出所将加强巡逻,社区民警日常工作中也会对此事多加提醒,并已提醒物业对此加强管控,同时已告知李先生如再次发现此类问题及时拨打下朱庄派出所报警电话29347124进行出警处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公安武清分局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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