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任** 提问时间:2026-03-23

标题:投诉华侨城物业无章通知擅自变更停车约定侵害业主权益

我是天津市华侨城汇涛苑业主,购房时开发商销售人员明确作出“预交物业费即可免费使用地下车库”的口头承诺,该承诺作为购房核心配套服务,是我选择购买本小区房屋的关键原因,且已由物业实际履行长达3年,双方形成稳定事实服务关系。

2026年3月19日,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突然发布《关于华侨城小区地下车位租售的通知》,单方面宣布自2026年4月起对地下车位强制租售,并威胁未办手续车辆将无法进入地库。该通知未加盖任何公司公章,不具备正式法律效力,属于程序严重瑕疵的非正式文件;物业此举既违反了购房时的明确承诺,也未履行业主告知、意见征集等一程序,本质是违约毁约、恶意侵害业主既有权益。

恳请住建主管部门依法核查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擅自变更地下车库使用规则、强制租售车位及限制车辆进入地库的不当行为;

2.?督促物业恢复此前地下车库使用约定,保障业主正常、合法使用权益;

3.?责成物业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履行合法合规程序,就小区地下车位管理、使用等重大事项依法征求全体业主意见,不得单方擅自决策;

4.?依法对华侨城物业的违规违约行为予以规范处理,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与正常居住秩序。

反 馈

回复部门:东丽区 回复时间:2026-04-14 是否超时: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现正在办理之中,请您耐心等待我们的回复。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

2026年3月26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区住建委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给您:

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确定的“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关于所有权人对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之规定,开发商作为案涉车位的投资建设方,在未将车位所有权转移给业主或第三方之前,依法对车位享有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因此,开发商具备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车位租赁合同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只要租赁物合法、出租人享有合法处分权能,租赁合同即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现开发商拟出租车位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所以不存在无效的条件。经核查,《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补充合同第十条第四项明确约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 对车位进行销售、出租或赠送,价格另行约定;买受人购买或承租车位车库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合同;车位车库不随同商品房一并转让。买受人需与出卖人及物业公司签署车位使用协议,按约使用、缴费。”上述合同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买卖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住建委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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