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津工办(2026)2号文的问题
近日市总工会联合市高院及贵单位发布了《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指引》的通知。
一、通知中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工会,并要求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依法注意审查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认定是否构成程序违法。请问:1、在劳动者一方未提出相关抗辩时,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是否主动对用人单位的解除程序进行审查和认定?2、如果认定用人单位程序违法,是否帮劳动者提出要求违法解除进行支付赔偿金的要求?3、在先行调解阶段,调解员是否也需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认定是否构成程序违法?对构成程序违法的是否帮劳动者提出要求违法解除进行支付赔偿金的要求?
二、通知中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请问如果经用人单位研究不采纳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仍然坚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或(和)构成程序违法?
请领导给予明确答复,以便用工单位、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和人民法院方便开展工作!
此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