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陶* 提问时间:2026-03-17

标题:预付美容卡--不签合同也不退费

我本人于2024年在标新美容(万新村店)门店办的预付款美容卡金额8000元。期间我已做了几次美容卡但感觉效果不特别突出,在2025年11月初我去店里与店长商议,我想将未使用美容卡次数折合成现金退费给我;但遭到店长陈容和雷主管拒绝,说:我只能把她们的产品折合成护肤品带走。我当时反驳:你们这的护肤品又不是知名品牌有明码标价,产品价格是否全国统一零售价并是否合法合规的,明显就属于推脱不给我退费。

2025年11月16日我打电话12315投诉希望政府部门介入解决这个事情,我曾多次拨打没任何联络沟通的人帮我解决。更让我怀疑的官商勾结是一家,践踏老百姓的利益。我作为合法纳税人,这种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商家上供行个人私利,更是损伤纳税人权利。26年1月4日 区商务局同志帮忙协助与商家沟通,商家于26年1月5日联系我,并表示仍然以院线产品及价格折合成院线产品给我或多补偿我美容消费次数;我当场拒绝并给予她们内部公司商量,但等我26年1月9日再次与标新美容雷主管沟通,她们仍持不退费的解决方案。

我认为美容院已触犯国家法律,见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收预付款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内容、价款、退费方式等。美容院不签合同直接违反本条例;同时也违反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要求发卡企业应购卡人要求必须签订购卡协议。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3、依据《预付式消费解释》第十三条规定,除了规定商家违约时可解约外,也明确了在合同成立后,如果消费者身体健康等自身客观原因的情形,继续履行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退还未消费的余额。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经营者所谓的“不退不换”条款是违法无效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未消费的余额。

鉴于上述情况:商家在推销美容消费时不签服务合同,万一出现医疗纠纷如何解决,我认为是不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存有欺骗欺瞒故意引导消费,剥夺消费者知情权且无消费合同,消费者要求退费是合法合理的要求。本人要通过北方网升级到相关部门处理此事,让消费者得到法律的保护,给我们一片祥和的消费氛围。

反 馈

回复部门:河东区 回复时间:2026-03-26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政府立即责成相关部门核实办理。目前,此问题正在核实办理中,待调查处理完毕后我们立即将相关情况告知您。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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