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26-03-17

标题: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工资支付问题

公司存在无故克扣工资行为,我在职期间已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并已收到劳动仲裁委与法院的开庭通知(共两个案件)。我已将开庭通知作为附件,申请按 “依法参加社会活动” 办理外出公干请假,遭公司拒绝。

现咨询:若我按时出庭,公司因此克扣工资,我是否可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要求公司支付出庭期间的工资?

请文字回复,无需回电,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6-03-2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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