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周** 提问时间:2026-03-12

标题:关于金玉府品悦园26#楼精装修施工侵犯业主权益

尊敬的街道办/住建委领导:

我们是天津东丽区金玉府品悦园小区业主,现就小区26#楼精装修施工问题向贵单位投诉:

1.?施工方天津金隅津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充分告知施工细节,且施工过程中存在(噪音扰民/粉尘污染/占用公共区域等)问题,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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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们质疑26#楼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未做规划变更审批的情况,请贵单位核查该楼栋的规划用途及产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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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贵单位督促施工方立即整改,公示施工管控方案,并建立业主监督机制。

反 馈

回复部门:东丽区 回复时间:2026-04-10 是否超时: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现正在办理之中,请您耐心等待我们的回复。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

2026年3月23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区住建委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给您:

一、《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金隅津丽公司作为金玉府(品悦园)26号楼的产权人也是业主,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有权按照住宅租赁的经营范围将整栋住宅出租,该行为并未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开发企业并未改变房屋为住宅的使用性质,是在符合经营范围内开展的房屋出租业务,并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进行房屋改造,未拆分房屋租给不同租户,仅是作为房屋产权方对外出租,与普通业主一样,且并未侵害其他业主权益。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金玉府26#楼仅有金隅津丽公司一个业主,因此不涉及利害关系。

四、开发企业已于2026年3月12日在金玉府品悦园社区宣传栏及楼内首层大堂宣传栏张贴告示,就26#楼施工事宜告知全体业主,并做出相关安全提示。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住建委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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