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唐** 提问时间:2026-03-09

标题:预产期后生育导致产前休假超过15天的,超出部分如何处理

预产期后生育导致产前休假超过15天的,超出部分如何规定?我目前了解到之前有个政策是说按照病假处理,但现在这个规定好像已经废止了,所以想要了解一下目前如何处理,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6-03-12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根据《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由于产期检查不准、产前休息时间过长,其假期工资及医疗费用按条例第13条有关疾病待遇享受。我市也曾依据此政策,明确预产期后生育导致产前休假超过15天的,超出部分按照病假处理。目前,考虑到《劳动保险条例》已不再执行,同时国家有其他的假期制度,按病假处理已不再是唯一的方式,因此可以协商按照带薪年休假、病假、单位自设假期等处理并享受相关待遇。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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