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罗* 提问时间:2026-03-04

标题:个别业主长期私占公共停车位,物业不作为

小区公共停车位被个别业主长期私占,物业不作为,侵害全体业主共有权,请求街道/住建部门协调处理。

小区业主长期私占公共停车位(非个人产权车位,而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部分),这属于典型的侵害业主共有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274条、第275条第2款、第276条等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任何个人无权长期独占或私设障碍物(如地锁、锥桶、石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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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26-03-10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物业项目经理已经与安装充电桩的业主沟通说明,告知和平里没有固定停车位,所有车位均为公共免费停车位,所有车辆均可停放,且劝阻业主不要摆放安全锥和禁止停放的标语。同时物业也通知保安加大巡查力度,如果发现有在公共车位摆放安全锥或将公共车位占为己有的及时移走并劝阻。同时也将此种情况上报社区居委会,请上级部门与居民协调,物业全力配合。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天津市通利置业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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