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明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执法主体
请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在建成区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的物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秸秆、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区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外的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2025年6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河西区各街道办事处不再行使部分职权的批复》和关于公布天津市河西区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公告中,配合履职事项清单38.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将负责对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产生餐饮油烟异味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职责明确为区城市管理委由此可知该法条所述城市管理部门是否为区城市管理委,同一法条执法主体一致性是否可以确定该条例87条其他事项的执法主体也为区城市管理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