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26-02-27

标题:明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执法主体

请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在建成区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的物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秸秆、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区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外的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2025年6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河西区各街道办事处不再行使部分职权的批复》和关于公布天津市河西区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公告中,配合履职事项清单38.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将负责对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产生餐饮油烟异味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职责明确为区城市管理委由此可知该法条所述城市管理部门是否为区城市管理委,同一法条执法主体一致性是否可以确定该条例87条其他事项的执法主体也为区城市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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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馈

回复部门:河西区 回复时间:2026-03-27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目前正在核查处理过程中,我们将继续跟进该问题,请您持续关注。 感谢您的来信!

 

河西区

2026年3月4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看到您的留言后,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区城管委核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具体情况工作人员已与您联系,针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沟通解答,感谢您的来信。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河西区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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