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商家卷钱跑路拒不退款,场地出租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政府同志:
我曾投诉过在天津滨海机场内购买商家推销的贵宾卡,却遭受商家撤场卷钱跑路的欺诈侵权事件,此案纠葛了3年,虽经持续性投诉,但金色世纪公司却无理拒绝拒不退款。目前还在持续交涉中。
但后来经过法律咨询才得知,本案的责任者不仅是金色世纪公司。机场是金色世纪公司经营柜台场地的出租者,和金色世纪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当消费者在金色世纪公司的租赁柜台场地内购买服务后,商家租赁期满撤场却隐瞒消费者,导致消费者无法追回款项,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根据消保法第43条,我作为受害消费者,可以先向机场追偿款项,机场赔偿后,可以再向金色世纪公司追偿。故请求机场代金色世纪公司向我赔偿相关款项1398元。
此外,根据《消保法实施条例》第22条,21条-金色世纪公司在撤场时, 应该及时告知作为消费者的我。并且出示公告。但该公司只出示了公告,但并未及时告知我。属严重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此,机场也未尽到相应的监管义务。
按照民法典1198条规定,机场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对场所内的商家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尽到妥善的监管义务,未尽到对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从而造成了对我的损害,为此,机场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恳请政府部门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