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26-02-13

标题: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咨询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近期生态环境部发布了修改单,于2026年3月1日起实施,部分举例标准变化:COD一级标准——A标准原为50mg/L,修改为75mg/L;总氮一级标准——A标准原为15mg/L,修改为20mg/L,然而我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COD的A标准值为30mg/L,总氮的A标准值为10mg/L。请问新国标的实施,对我市标准执行的要求是否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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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馈

回复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回复时间:2026-02-14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2026年2月14日,我局法规处工作人员依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有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应当依法优先执行地方标准”等法律法规对您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目前,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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