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公开招标及委托代建问题咨询
1.《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二条对“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进行了明确,即:“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问题:对于机场综合楼的建设,是否属于“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机场综合楼上层为酒店,底层为地铁出入口。
2.对于机场综合楼的委托代建,是否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目前拟确定的代建方的主要义务是:(1)承担项目项下作为发包人的相关义务,承担施工管理的第一责任,实施从建设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实施全过程或部分工作的组织管理;(2)为项目提供工程款垫资。
3.如属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且委托代建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代建方的选择是否需通过公开招标。
4.如果要求委托代建单位提交相当于项目20%资本金的保证金或保函,是否会被认定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