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我收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方法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文件精神,我要求补足差额
我25年3月发生工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该是7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今年2月6号,我实际收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比我按照月均工资*7的方法计算出的结果少很多。
我咨询过滨海新区社保中心,给我的答复是社保中心使用的月均工资不是遭受事故伤害前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24年3月到25年2月)的平均工资,而是同一期间内的月社保缴费基数,同一时期天津市的月社保缴费基数是由上一年度(2023年)的月平均工资确定的,23年我休假较多,月平均工资很低,所以给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少了。
从计算方法来看,工伤保险条例要求按近12个月(2024年3月到2025年2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滨海新区社保中心是按工伤前26个月到工伤前15个月(23年1月到23年12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滨海新区社保中心的计算方法明显违背条例要求。
从操作方式来看,可能按社保基数计算比较简单直接,但是滨海新区社保中心作为制度的执行人员,不能以自己方便为主,而是应该以服务对象为主,切实的考虑服务对象的利益。
请人社局的领导仔细考虑我的诉求,我期待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