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建委:我想咨询,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等文件,欠缴物业费是否可以作为业主被禁止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理由?换言之,仅欠缴物业费的业主是否有合法资格参选业委会?请市住建委直接答复,勿转发其他单位答复,谢谢。
刘**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现回复如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六)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根据上述规定,是否欠缴物业费与是否可以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无直接关系。
刘**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现回复如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六)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根据上述规定,是否欠缴物业费与是否可以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无直接关系。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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